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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阳俊、唐陆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俊,唐陆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俊,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唐陆一,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阳俊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陆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8394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陆一与雷冬云共有的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建设路北1-6-2号房产,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