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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司建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司建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民初566号原告:刘海军,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曙光,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建楠,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客运段列车员,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司建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建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司建楠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10月29日,被告司建楠通过陈兆学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016年12月28日一次性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司建楠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司建楠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司建楠经陈兆学介绍向原告刘海军借款30000元。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取款30000元,在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客运段将借款交付被告。被告司建楠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现借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借用期限自2016年10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止,到期时一次性返款。立此为据。借款人签字:司建楠,担保人签字:陈兆学。2016年10月2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司建楠索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司建楠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司建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司建楠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刘海军按照约定借给被告司建楠3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到期后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但被告司建楠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被告司建楠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刘海军主张要求被告司建楠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司建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海军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30元,合计605元由被告司建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