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小兰、赵世领等与李学新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兰,赵世领,沈学进,李学新,杨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707号原告:黄小兰,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赵世领,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沈学进,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作翔,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新,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蚌埠市禹会区,系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金山湖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杨健,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小兰、赵世领、沈学进与被告李学新、杨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黄小兰、赵世领、沈学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小兰、赵世领、沈学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兰、赵世领、沈学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黄小兰、赵世领、沈学进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