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刚申请执行王世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刚,王世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石刚,男,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王世付,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石刚与王世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2)保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20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王世付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2)保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