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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晖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湖北汉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晖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湖北汉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晖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85号B幢8层801室。被执行人湖北汉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被执行人潘静,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晖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汉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潘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武汉市晖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鄂0192民初197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潘静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卓刀泉路299号花香假日(保利·华都)4栋10层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静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卓刀泉路299号花香假日(保利·华都)4栋10层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凤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