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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晓慧与赵国彬、郑春凤、赵国华、侯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慧,赵国彬,郑春凤,赵国华,侯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2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慧,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国彬,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春凤,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国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侯爱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晓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彬、郑春凤、赵国华、侯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晓慧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