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恢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黎月鑫与张小棉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306执恢1426号申请执行人黎月鑫与被执行人张小棉、惠州市圣凯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吕焕仲、刘金锡、黎为祥、海丰县附城大百合酒家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842719.7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