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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5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立彬与周永林、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彬,周永林,宋玲,赵双虎,周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537号之二原告张立彬,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都市。被告周永林,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宋玲,女,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赵双虎,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周红霞,女,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彬与被告周永林、宋玲、赵双虎、周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彬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彬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解除对被告周永林、宋玲名下位于安国市京海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5层502室房产的查封。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张立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