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纪西红与刘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西红,刘遵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210号原告:纪西红,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茌平县。被告:刘遵超,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黄庆虎、于绍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西红诉被告刘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纪西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西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西红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