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珠妹与陈惠钦、李文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珠妹,陈惠钦,李文乐,李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262号原告:陈珠妹,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林凤,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钦,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文乐,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建芳,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陈珠妹与被告陈惠钦、李文乐、李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珠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珠妹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赛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