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随州市红宝石传媒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与随州市神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红宝石传媒文化广告有限公司,随州市神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红宝石传媒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牛红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随州市神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155号。法定代表人王长雄,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红宝石传媒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神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随州市神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本院(2016)鄂1303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元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