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永辉与宁夏跃福石英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辉,宁夏跃福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2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辉,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宁夏跃福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永辉与被执行人宁夏跃福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贺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宁夏跃福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永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人赵永辉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执行费1872元,执行标的共计1333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跃福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已歇业,公司无人办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平下落不明,且在本院及区内其他法院有多起案件未执行。经向银行、房屋、车管、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跃福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跃福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及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现申请执行人赵永辉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跃福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张延君代理审判员 魏恺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若楠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