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5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岳阳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岳阳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5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事长。被执行人岳阳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岳阳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岳阳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岳阳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岳阳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岳阳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执5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