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永志与被执行人张俊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永志,张俊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熊永志,男,1969年51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俊元,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熊永志与张俊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俊元于2017年6月16日将案款6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生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