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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粟丽群与粟柏程、张克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丽群,粟柏程,张克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439号申请人:粟丽群,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粟柏程(曾用名粟多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被申请人:张克芳,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马鞍镇马田村9组22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粟丽群与被申请人粟柏程、张克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粟丽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粟柏程、张克芳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粟柏程、张克芳的存款21592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二、将申请人粟丽群提供的用于担保的位于洪江市XX镇XX小区移民安置区、房屋所有权人为刘秀菊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洪江房权证黔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63.0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人民陪审员 易立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