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俊源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605号原告: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张志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名,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肖阳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