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8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冬、何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86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X17660013K。负责人:汤典勤,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冬,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何广华,男,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屈超梅,女,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冯瑞娴,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申请人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在银行的存款14484.7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何广华、冯瑞娴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23,03××24)。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被申请人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广华、冯瑞娴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广华、冯瑞娴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广华、冯瑞娴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23,03××24)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建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