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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宝成、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宝成,满红,蛟河市天岗镇恒欣石材加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751号原告: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永祥小区70号楼1层4门。法定代表人:张洪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波,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宝成,男,汉族,49岁,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陈明,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红,女,汉族,47岁,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天岗镇恒欣石材加工厂,住所:蛟河市天岗镇河南街88号。主要负责人:王宝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成、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明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保全费5000元,免收。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人民陪审员  赵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