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超、杨东与田强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杨东,田强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10号原告:马超,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杨东,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和,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强伟,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清丰县。原告马超、杨东诉被告田强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马超、杨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超、杨东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杨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马超、杨东负担。审 判 长 徐俊奎审 判 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王彦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