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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祖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珍,李祖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刑初8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珍,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农民,住罗平县。被告人李祖兵,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农民,住罗平县。辩护人解道香,罗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自诉人XX珍诉被告人李祖兵故意伤害一案中,因证据问题,自诉人XX珍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XX珍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伦人民陪审员  毛耀年人民陪审员  蒋本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