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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香河欧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欧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217号原告:香河欧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志文,总经理。被告:徐某某,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香河欧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香河欧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河欧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