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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石性祥与朱玉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性祥,朱玉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144号原告:石性祥,男,194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系原告石性祥儿媳),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朱玉香,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一佳中学对过。负责人:李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华,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性祥与被告朱玉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争议协商解决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性祥撤回对被告玉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性祥负担。审判员  吕常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