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临江市伯爵陶瓷经销店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伯爵陶瓷经销店,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506号原告:临江市伯爵陶瓷经销店。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经营者:王静,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王军,男,住吉林省临江市。原告临江市伯爵陶瓷经销店诉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临江市伯爵陶瓷经销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江市伯爵陶瓷经销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江市伯爵陶瓷经销店负担。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