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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9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波、赵宇、孙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波,赵宇,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22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岢岚县安元街41号。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民,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孙波,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赵宇,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孙明,又名孙俊明,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波、赵宇、孙明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波因犯罪正在服刑中,被执行人赵宇、孙明明下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赵宇工资收入。本院认为,该案执行过程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偿还。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