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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微笑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微笑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281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威,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微笑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微笑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每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红军审判员  祝正涵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