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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国军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军,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952号原告:姜国军,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411、412室。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军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国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原告姜国军之权利,且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国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隋 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