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传波与刘玉龙、向凤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波,刘玉龙,向凤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933号原告:宋传波,男,1979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峰,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玉龙,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向凤枚,女,1965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宋传波与被告刘玉龙、向凤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宋传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传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宋传波负担。审判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业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