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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92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韩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侯山村闫山组,该地为韩某某的住所地;自2015年7月至今,被告韩某某一直在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杨塬村大坪组居住生活,该地为韩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应由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文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豆海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