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关相玉与被告赵以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相玉,赵以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461号原告:关相玉,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宏,黑龙江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以军,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关相玉与被告赵以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相玉于2017年6月1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相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相玉负担。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