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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关相玉与被告赵以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相玉,赵以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461号原告:关相玉,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宏,黑龙江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以军,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关相玉与被告赵以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相玉于2017年6月1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相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相玉负担。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