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法利与李运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法利,李运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06号原告陈法利,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运动,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法利与被告李运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法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楼板款16020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预制厂生意,被告开发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东方家园小区工程,使用原告楼板,经结算欠原告楼板款160203元。由被告于2016年10月4日所打欠条为凭。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推拖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法利与被告李运动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与罗士伟、宋德民、赵凤英以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告起诉被告李运动,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法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