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明喜与黑龙XX日丹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喜,黑龙XX日丹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明喜,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XX日丹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4号。法定代表人:金鑫,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喜与被执行人黑龙XX日丹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108121.8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反诉费2130元、鉴定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8573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