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0225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薛芷芫与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芷芫,甘南县第四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0225民初185号原告:薛芷芫法定代理人:张秀丽委托代理人:张大军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法定代表人:孙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力委托代理人:汤启坤委托代理人:支国斌原告薛芷芫与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秀丽及委托代理人张大军、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法定代表人孙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汤启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芷芫诉称,原告在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五年二班读书。2016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在下间操后原告返回座位时,不慎噎在桌子角上,将原告右下颌划出一横行开放伤口,当时鲜血直流。班主任通知家长后,原告的母亲将原告送至甘南县中医院进行治疗,花医药费462.60元。护理费1003.59元,上述经济损失合计1466.19元,应由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予以赔偿。原告已由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参保校园意外责任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应在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所受伤害的创口疤痕需要修复,修复费用待鉴定后予以追加。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赔偿原告门诊医药费、护理费1466.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在校园责任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疤痕修复费用8000.00元,门诊421.00元,鉴定费1800.00元。该款应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承担。原告在上学期间,在该保险公司还投了另外一份意外险。原告补充事实:在2016年12月20日,原告薛芷芫上完间操回教室,在走入教室时,同学们前呼后拥,原告被后面的学生拥倒,下颌磕在桌子角上,造成了开放性伤口及划痕。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辩称,我方投保校方责任险,有责任理当有保险公司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辩称,被告第四小学在我公司投保的是校方责任险而不是意外伤害险。原告的受伤,校方不存在任何过错责任,原告要求校方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与学校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合同的第三条进行了明确约定,没有发生保险责任的事由。原告在事发时已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导致的伤害完全是其个人过错产生的。即便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十)作了明确的提示,保单已经证实我公司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原告薛芷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鉴定费票据原件一张,证明2017年2月22日,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薛芷芫面部下颌角皮肤损伤,瘢痕修复费用约8000.00元左右,或按实际发生的医疗美容修复费用给付。鉴定费是1800.00元。2、出示甘南县中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三张,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门诊医疗票据两张,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门诊病历一张,甘南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甘南县中医院门诊手册一份,证明2016年12月20日,薛芷芫在甘南县中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右下颌开放外伤、右下颌划伤。花医疗费462.60元。2017年1月9日,薛芷芫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门诊花医疗费418.00元。2017年2月17日,薛芷芫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门诊诊断外伤,花医疗费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附校方责任条款复印件一张,证明甘南县第四小学在我方投保的是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每人责任限额300000.00元。其中第三条(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标的为学校对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因校方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而导致的被保险人伤害。同时也证明保险公司开在责任免除的第六条第十项明确约定,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证据经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没有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瘢痕修复费用标准过高,鉴定意见与校方责任保险标的没有关联性。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没有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与校方责任保险标的没有关联性。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没有异议,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不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投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10日零时起至2017年9月9日二十四时止。该保险合同其中第三条(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2016年12月20日,原告薛芷芫上完间操回教室,在走入教室时,同学们前呼后拥,原告被后面的学生拥倒,下颌磕在桌子角上,造成了开放性伤口及划痕。当天,原告薛芷芫在甘南县中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右下颌开放外伤、右下颌划伤。花医疗费462.60元。2017年1月9日,原告薛芷芫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门诊花医疗费418.00元。2017年2月17日,原告薛芷芫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门诊诊断外伤,花医疗费3.00元。2017年2月22日,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薛芷芫面部下颌角皮肤损伤,瘢痕修复费用约8000.00元左右,或按实际发生的医疗美容修复费用给付。鉴定费是18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薛芷芫上完间操回教室,因同学们前呼后拥,原告被后面的学生拥倒,下颌磕在桌子角上,造成了开放性伤口及划痕。原告薛芷芫系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的在校学生,原告受伤的地点和时间在学校校园内。学校按教学计划组织间操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应该有组织地管理未成年的学生科学合理的进行间操活动。原告薛芷芫的损害后果,属于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对学生安全管理有疏漏,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导致原告薛芷芫受伤。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在管理上未尽到有效的看护管理责任。因此,作为对未成年人学生依法负有保护义务的学校,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应注意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于2016年9月9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为原告薛芷芫投保校(园)责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10日零时起至2017年9月9日二十四时止。而原告薛芷芫所发生损害是2016年12月20日,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是投保人,而原告薛芷芫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校园活动中,由于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的疏忽管理,造成原告薛芷芫的损害,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883.60元、瘢痕修复费用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等诉讼请求,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提出被告甘南县第四小学没有责任及免责的主张,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赔偿原告薛芷芫医疗费及瘢痕修复费合计8883.6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薛芷芫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鉴定费1800.00元,合计18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重武审判员 马永权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甲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