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杨与谢晓念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杨,谢晓念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072号原告:周杨,女,生于1992年8月3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谢晓念,女,生于1982年12月1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周杨与被告谢晓念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杨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