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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广龙与河南康力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龙,河南康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493号原告范广龙,男,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河南康力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建军住所地:卫辉市后河镇工业园区。原告范广龙诉被告河南康力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起诉称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钱给他装修房子款4583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广龙诉被告河南康力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住的准确住址,又未预交公告费。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广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仲君审判员  尹晓龙陪审员  石金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