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中路18号。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被执行人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2337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由中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