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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中路18号。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被执行人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2337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由中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