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赖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36号罪犯赖建,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3876元。其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其至2023年11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赖建于2011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5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其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其至2022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4400分。获得表扬8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其至2022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