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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1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与金邦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金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龙镇云龙综合市场4号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7199-X。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被执行人:金邦华,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与金邦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邦华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壮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继钢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内存款人民币79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