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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429执6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路。委托代理人方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某,男,汉族,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淳化县润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淳化县润镇。又系被执行人张某之兄,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外出不知去向,经查其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