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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罗荣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荣梅,秦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775号申请执行人罗荣梅,女,汉族,1986年9月9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猴场镇草塘社区。被执行人秦洪福,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猴场镇草塘社区。本院(2016)黔2725民初5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二项、第四项载明“二、婚生女秦显诗琪(2016年9月7日生)由原告罗荣梅抚养,被告秦洪福自愿于2016年11月30日起每月28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四、被告秦洪福自愿补偿原告罗荣梅人民币二万元,被告秦洪福自愿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罗荣梅五千元,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一万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秦洪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秦洪福差欠申请执行人罗荣梅赔偿款2万元和婚生子女秦显诗琪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5个月抚养费5000元,被执行人人秦洪福自愿于2017年6月2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罗荣梅秦显诗琪子女抚养费1000元;剩余子女抚养费4000元,被执行人秦洪福自愿于2017年7月28日和2017年8月28日分别给付2000元,剩余赔偿款20000元,被执行人秦洪福自愿于2018年12月30日前清偿完毕;二、申请执行人罗荣梅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秦洪福自愿于2017年6月23日交纳至本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秦洪福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荣梅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君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