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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751号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东星玉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60787K。法定代表人:王彬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620XJ。法定代表人:程建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