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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桂生申请执行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生,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生,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秋一,董事长。王桂生申请执行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梦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