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牛卫红申请执行卢平平、崔兵兵、李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卫红,卢平平,李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牛卫红,女,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卢平平,女,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崔兵兵,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李占峰,女,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执行牛卫红与卢平平、崔兵兵、李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卢平平、崔兵兵、李占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卢平平、崔兵兵、李占峰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19.88336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数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209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卫平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明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