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与山西怡丰大厦有限公司、侯连红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山西怡丰大厦有限公司,侯连红,张亚利,郭翔,李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8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50566C。负责人:周华明,行长。被申请人:山西怡丰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府西街246号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726901XL。法定代表人:侯连红,总经理。被申请人:侯连红,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羊市。被申请人:张亚利,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羊市。被申请人:郭翔,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申请人:李竹青,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怡丰大厦有限公司、侯连红、郭翔、李竹青价值人民币5424485.39元的财产。2017年6月5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怡丰大厦有限公司、侯连红、郭翔、李竹青银行存款合计5424485.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金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