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79刘广东与华爱国、任海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华爱国,任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刘奇,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华爱国,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镇江市。被执行人任海芹,女,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华爱国、任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11民初第177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堵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