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智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智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1号罪犯王智义,别名:王星、绰号“小人”,男,1987年9月2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4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退赃31035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退赃31035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智义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其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2760分。2015、2016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3270分,兑现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智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智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