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成林,李纳,XX,李大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9民初1441号原告:丁某某,男,1960年2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1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李某某,男,1951年4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丁成林与被告李纳、XX、李大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纳、XX、李大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2、要求三被告支付利息9660元;3、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5日,原告与李军等五人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羊毛工支行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原告将自己贷款还清后,李军迟迟不予还款,借款合同偿还期限届满后,因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连带关系,原告替李军将贷款还清。2015年7月20日,李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8月底前先偿还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5%。李军一直未偿还原告。2017年3月12日,李军死亡,三位被告继承李军遗产。但所欠原告借款三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李纳、XX、李大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军与被告李纳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XX。被告李大茂系李军父亲。2014年5月5日,原告与李军、丁成凯等五人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五人向该行贷款合计2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4日,其中,李军贷款40000元。2015年6月4日,原告代替李军向该行归还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2592.51元,合计42592.51元。2015年7月20日,李军向原告出具了以“今借到丁成林现金还信用社贷款46000元,利息5分,2015年8月底还20000元”为内容的借条一张。2017年3月12日,李军死亡,被告李纳、XX、李大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但李军所欠原告借款至今未偿还。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农户联保借款合同、收回贷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军在与被告李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46000元的事实,有李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该笔借款是李军与被告李纳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本案中,李军已死亡,被告李纳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纳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被告XX、李大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李军生前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与李军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属违约,故三被告根据所欠借款数额自约定偿还原告借款(2015年8月31日)时起至2017年5月31日时止,按原告主张月利率1%支付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即46000元×1%×21月=966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纳偿还原告丁成林借款46000元;二、被告李纳支付原告丁成林逾期利息9660元(46000元×1%×21月)。三、被告XX、李大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以上,被告李纳应给付原告丁成林的借款及利息合计55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50元(原告丁成林预交),减半收取计595.75元,由被告李纳负担;邮寄送达费120元,由被告李纳负担。被告XX、李大茂对被告李纳应负担部分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