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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承杰与被执行人大邑县西岭新兴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杰,大邑县西岭新兴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691-1号申请执行人王承杰。被执行人大邑县西岭新兴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红。本院在执行王承杰与大邑县西岭新兴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邑县西岭新兴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按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大邑县西岭新兴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XX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