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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执复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敬猛,刘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执复1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姚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敬猛,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刘业会,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复议申请人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鄂随县执字第00405-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审查。2017年6月15日,复议申请人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复议案件审查期间,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故其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海运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熊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