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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文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文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特7号申请人:高文学,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人高文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文学称,高君宝与高文学系父子关系,高君宝于2012年3月份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宣告高君宝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高君宝,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福兴乡吉兴村,系申请人高文学的儿子。肇源县福兴乡吉兴村村民委员会证实了高君宝于2012年3月份外出务工,至今未回。申请人高文学申请宣告高君宝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高君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高君宝仍然下落不明,至今未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文学申请宣告高君宝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君宝失踪。指定高文学为失踪人高君宝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邵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