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武义东成电子有限公司与张英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东成电子有限公司,张英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688号原告:武义东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新屋村大塘背。法定代表人:朱剑东,系执行董事。被告:张英俊,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武义东成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英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蔡诗涵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义东成电子有限公司以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义东成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东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东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蔡诗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